红网时刻新闻2月21日讯 (记者 陈彦兵) 一些“僵尸型”社会组织,长期不开展活动,也无法正常取得联系,长期占用了社会资源和行政管理成本。这类社会组织如何退出?近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类社会组织退出进行了规范。
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湖南省民政厅起草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征求省直厅局、市州民政部门意见,以及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并报省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于今年正式发布了《意见》。
《意见》分“总体要求、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工作要求”五部分。其中:
关于“一般注销程序”。《意见》对社会组织注销程序进行了梳理,将“一般注销程序”分为五个步骤:一是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二是完成清算工作,三是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是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五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简易注销程序”。考虑到目前上位法对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不多,同时考虑到简易注销程序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风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意见》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是公告拟注销事宜,二是出具书面承诺书,三是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是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五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涉及仲裁、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较多或者较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一共七类。
考虑到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意见》将有效期定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