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随意倾倒“垃圾”,后果“赔不起”

2024-02-05 18:07:47 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李意一
字号:

微信图片_20240205153944.jpg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2月5日讯(记者 肖依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然而,还是有人顶风作案,殊不知自己面临的后果不仅有刑事责任,更有民事赔偿、公开道歉……近日,常德一起六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审理。

2022年8月至9月,仇某某等四人在明知刘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交由刘某某处置,并向其支付处置款共计32700元。

后刘某某联系货运司机,将上述危险废物铝灰从岳阳汨罗运输至常德澧县,交由同样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置。杨某某将4车共计120吨的危险废物铝灰倾倒在澧县城头山镇一处堰塘内。

经鉴定:倾倒在堰塘的固体废物为铝冶炼或者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或二次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而专家评估认为,仇某某等人倾倒在堰塘的铝灰散发浓烈刺激性气味,造成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对附近农田、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澧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在庭审中,公诉人进行了详实客观的举证、质证,并就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事实、生态修复所需费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仇某某等六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严重污染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包括生态修复费用以及专家评估费用共计205148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六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污染者为被污染的环境买单,更是为了治理和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这样说道。

法条链接:非法倾倒垃圾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一、非法倾倒垃圾通常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行为违法,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和《环境保护法》处理。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

0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