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恋爱转账、红包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2024-05-21 21:45:30 红网
作者:肖依诺 胡康宁 赖雅静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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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2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胡康宁 赖雅静)恋爱期间的花费名目众多,有节日礼物,有表达爱意的转账,还有代付的各种费用……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财务款项在分手后还能否要回呢?一般来说,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不属于不当得利。近日,湘潭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文(化名)与小王(化名)经熟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9月份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22年12月份分手,双方因恋爱期间生活费用支出等发生争执,协商未果。小文向湘潭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王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误工费,赔礼道歉。小王对小文的诉求均不予认可。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文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转账、发红包,金额从17元至2266元不等,再加上文某某家人给王某某的见面礼总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本案中,文某某所诉向王某某微信转账、发红包等,均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均系自愿给付。对于双方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合理范围内的财物给付及在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给付的小额款项,可以认为是文某某为促进彼此感情而进行的一般性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恋爱关系终止时,其不应当要求返还。

同时,文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对其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其长辈给予的见面礼,因该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双方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因文某某提出分手,遂要求王某某承担误工费,并作出道歉声明,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文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文某某负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记者检索了解到,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引发的相关纠纷,主要涉及的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赠与(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主张及支持主张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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