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2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胡翠)恋爱时情侣之间的转账,分手后一方拒绝返还。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张40000元。
2017年11月,小张与小李经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张多次向小李转账共计61354.88元,包含6666元、1688.88元,另外10000元双方明确为借款。之后两人分手,小张多次联系小李还钱,小李未回复。
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小李辩称除10000元借款外,其他转账属于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往来财产引起的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小张给小李钱物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其赠与行为与双方恋人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因此该赠与行为显然有别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
小张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负有返还受赠财物的义务,处理时应充分考量双方的身份关系。因此,小张给小李的微信转账合计43000元,是小张为表示感情所为的赠与,法院酌定小李应向小张返还30000元。
6666元、1688.88元是两人维系感情具有特别意义的转账金额,应予扣除;另外10000元是借款,小李应返还给小张。小张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已返还到位。
法官提醒,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资金往来频繁现象较为普遍,所涉资金也越来越大,分手后因转账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要甄别资金性质进行不同处理。
第一,双方明确为借款性质的转账或现金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处理,也就是说,有交付行为与借贷合意的应予以返还。
第二,情侣间为表爱意,常常会相互转账或互赠礼物,一般金额不会很大,多为日常消费支出;有时,双方会在特殊节日给付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钱,如“520”“1314”等,一般应认定为情侣之间示爱的赠与行为,这两项通常不予返还。
第三,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则不能当成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两人分手,条件未成就,赠与就停止生效,受赠与方负有返还义务,这既是《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也是“爱情不以金钱衡量”婚恋观的体现。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胡翠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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