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被罚200元 司机将交警大队和管委会告上法院

2024-05-30 14:41:45 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李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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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湖南高院公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因为“超速驾驶”,被罚款200元、记3分,这确实只是个小处罚,但令小吴委屈的是,路上并没看到限速标志和测速标志。

咋办?小吴理直气也壮,将做出处罚决定的交警大队和管委会告上了法院。

5月30日,湖南高院公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小吴诉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管理委员会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023年6月1日,小吴驾驶车辆在省道附近被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动测速设备记录超速行驶。2023年8月,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小吴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

小吴对处罚决定不服,他认为,交警未按规定设置移动测速点,未在移动测速点500米以外设限速标志,来车方向200米未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也未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遂向某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无奈之下,小吴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最终表示移动测速点的设置确实存在问题,拟自行纠错。小吴遂撤回起诉,涉案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湖南高院指出,这是一起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典型案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

本案涉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对于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者避免类似行政争议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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