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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曾昕:路桥费去向不明 存在合法性应受质疑

来源:红网 作者:黎鑫 编辑:何冰 2014-04-03 0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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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曾昕认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收取路桥费的法律依据,并且费用的去向不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应受到严重质疑。

(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曾昕认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收取路桥费的法律依据,并且费用的去向不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应受到严重质疑。)

  编者按:4月1日是“愚人节”,也是长沙市车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大限日”。从这一天起,主管部门声称开始稽查,而车主们对这项收费的合理合法性提出了广泛而强烈的质疑。车辆与日俱增,收取路桥通行年费总额却逐年下降。这费用,缴还是不缴,是个问题。红网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希望能探寻一个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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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2日讯(记者 黎鑫)近日,长沙市路桥费的“存废”问题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质疑声和叫停声不绝于耳。那么,长沙路桥费征收是否合法?合理?长沙市政协委员、CCTV中国(湖南)法治人物、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曾昕在接受红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收费的法律依据,并且路桥费的去向不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应受到严重质疑。
  
  曾昕介绍,目前,长沙路桥通行费的征收是依据2005年6月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路桥费征收办法”),该办法根据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但是,随着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路桥费征收办法》的相关条款明显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
  
  曾昕认为,《路桥费征收办法》对于未按时缴纳路桥费的处罚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路桥费征收办法》中有对于滞纳金的规定为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关主管机关应当将收费的依据以及路桥费的使用状况进行信息公开。“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收费的法律依据,并且对路桥费的去向不明,那么路桥费收取的合理性,甚至是存在的合法性都应该受到严重的质疑。”曾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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