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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4):湖南省人社厅:休年假需服从单位安排 自动放弃无补偿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王津 2014-12-17 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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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就年休假有关规定接受采访时表示,职工因本人原因自行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必给予补偿。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就年休假有关规定接受采访时表示,职工因本人原因自行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必给予补偿。)

  编者按:2014年最后半个月,是年休假最后的一趟末班车了。那么,在此提起国家法定年休假,你是醉了?还是痛了?红网推出年休假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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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2月17日讯(记者 刘容)“五一”黄金周时间太短,“十一”小长假又到处人山人海,在湖南某事业单位上班的罗先生只好利用年休假来完成今年的家庭旅行计划。转眼到了年底,罗先生正准备申请休年休假,可领导却通知他,要派其外出考察学习一个月。这样一来,罗先生今年的年休假又要泡汤了。
  
  制订年休假制度原本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每年能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然而,现实情况中,像罗先生这样没有正常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大有人在。那么,问题来了,年休假该怎么休?为了工作牺牲了个人假期,单位是否应该给予补偿?该怎么补偿?
  
  今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就年休假有关规定接受采访时表示,职工因本人原因自行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必给予三倍补偿。
  
  五种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一直以来,“带薪年休假”都备受广大干部职工关注。
  
  该负责人介绍,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还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而言,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根据《条例》,职工有以下5种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休假得看公司总体安排
  
  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形都不同,有的单位甚至一年到头都缺人手,对职工年休假安排不过来,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应该怎么选择?
  
  “这就看职工选择要假还是选择要补偿了。”该负责人说,《条例》对应休假而没被安排休假的职工的劳动报酬作了规定,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休年休假也不是职工想何时休就何时休,得看公司的总体安排。”该负责人强调,《条例》对休假安排作了说明,职工年休年休假需要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一般来说,公司内部有一个流程,职工提出申请后,公司根据整体工作计划安排。
  
  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职工因本人原因自行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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