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1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文闻)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自2014年6月1日以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5个典型案例。
自去年6月1日《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认真落实,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抓、严管、严控减刑、假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省两级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28478件,假释案件1308件。减刑案件中,裁定予以减刑27332件,裁定不予减刑1041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105件。假释案件中,裁定予以假释1204件,裁定不予假释91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假释建议13件。
严格执行裁前公示制度。对受理的29786件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本院官网或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今年2月13日以后改为统一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示。
大力推行公开开庭审理。对“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或者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全省法院共计开庭审理9592件,开庭率达32.3%。株洲、常德等中院还主动拓宽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假释案件和报请减余刑的案件也一律开庭审理。
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全省法院共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1456人次。有的法院还在庭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
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除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118件案件外,其余29668案的裁定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建立并严格执行原任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报备审查制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备案审查该类案件72件,其中减刑56件,假释12件。纠正违规突破法定幅度减刑案件1件,对其中10件原任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还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并获得同意,从而实现了对重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强化实质性审查。逐步改变以往减刑、假释直接与罪犯所得考核分挂钩的办案模式。对于服刑期间违反监规的罪犯、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财产刑、不履行附带民事裁判、不退赃退赔的罪犯、此前减刑次数多幅度大的罪犯、距上次减刑时间过短的罪犯、经评估人身危险性较高且假释后无生活来源、监管条件差的罪犯,不予减刑、假释或者对减刑幅度进行缩减。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犯有数罪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控制。对于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过失犯罪的罪犯、积极主动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适当从宽。
严格控制“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全省两级法院共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063件,裁定不予减刑49件,不予减刑率较其他罪犯高0.9个百分点;对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限缩性调整的333件,调整率较其他罪犯高3.5个百分点。共计392名职务犯罪罪犯获得减刑,减刑率较其他罪犯低11个百分点。假释方面,职务犯罪罪犯的假释率较2013年下降9.1个百分点,不予假释率较其他罪犯高4.7个百分点;金融犯罪罪犯假释率较2013年下降2.7个百分点,不予假释率较其他罪犯高2.5个百分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假释率降为零。
下页:湖南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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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典型案例
一、罪犯陈石泉不予减刑案
——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犯罪性质恶劣,未积极退赃,众多受害人不能谅解的罪犯,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石泉,男,汉族。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2011年7月20日、2013年1月10日裁定对罪犯陈石泉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年一个月。2015年5月5日、7月6日,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以罪犯陈石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先后二次提请对其减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石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改造,2014年9月因参与抢救病犯获得奖励。该案众多受害人书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在该犯不退赃的情况下对其不予减刑。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陈石泉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涉众型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且未积极退赃退赔,未执行罚金刑,众多受害人不能谅解,不符合减刑条件,遂先后二次裁定对罪犯陈石泉不予减刑。
二、罪犯王漫不予减刑案
——对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检察机关建议不予减刑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王漫,男,汉族。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裁定对罪犯王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1日,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王漫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漫不予减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多次因违反监规受到处罚。
(二)裁判结果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漫系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较高,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差,不符合减刑条件,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亦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据此,裁定对罪犯王漫不予减刑。
三、罪犯蔡琪阳不予假释案
——对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财产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蔡琪阳,男,汉族。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9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以罪犯蔡琪阳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琪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主动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年消费一万余元,确有执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蔡琪阳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根据其在监狱的消费情况,系有能力执行财产刑而不主动全部执行。罪犯蔡琪阳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据此,裁定对罪犯蔡琪阳不予假释。
四、罪犯徐大卫不予假释案
——对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徐大卫,男,汉族。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徐大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以罪犯徐大卫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对其假释。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大卫在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二)裁判结果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徐大卫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未委托罪犯徐大卫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罪犯徐大卫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情况不明,且未落实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罪犯徐大卫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据此,裁定对罪犯徐大卫不予假释。
五、罪犯张帮春撤销假释案
——对在假释考验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罪犯,依法撤销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帮春,男,汉族。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怀中法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帮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10月9日,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市司法局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对罪犯张帮春撤销假释。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2时至24时许,罪犯张帮春伙同他人在辰溪县亿源宾馆710房间吸食冰毒。辰溪县公安局于7月22日决定对张帮春行政拘留12日。
(二)裁判结果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帮春在假释考验期间,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教育改造,伙同他人吸食冰毒,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撤销假释条件。据此,裁定撤销该院(2013)怀中法刑执字第579号对罪犯张帮春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帮春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九个月零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