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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王嫣 2015-11-18 16: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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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1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今天,湖南省政府官网公布《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后,相关企业、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办法》明确,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获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可优先购买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可授权住房保障、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办法》对承接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必须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而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办法》还明确,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购买主体根据本辖区棚改规划,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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