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小华)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湖南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年金备案方式、缴费办法、监督管理等规定。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知》明确,国家和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在备案方式上,《通知》明确,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明确了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本着便捷企业的原则,采取了属地参保属地备案的办法。
针对缴费办法,《通知》明确了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可采取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止缴费后恢复缴费时,应提供中止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可适当向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才倾斜;国有企业可设置补偿缴费办法;追溯缴费不得早于湖南省实施企业年金的时间,且不得早于企业参保缴费时间。
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通知》明确,由县级以上人社基金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应向省人社厅基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及时按要求重新备案。
《通知》要求,省内各地人社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