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1日14时许,孙瑜蔓夫妇乘坐湛江开往郑州的K458次列车,在即将抵达娄底火车站前,孙女士在上厕所时,一不小心将装在裤口袋里的一台“中兴”牌手机滑入厕所掉下轨道。看着飞驰的火车,孙女士很懊恼,因为手机才新买不久,内存卡里又存了不少心爱的照片。随后,当其用丈夫的手机试着拨打时,发现遗失的手机竟然是通的。抱着侥幸的心理,她们反复拨打手机。两个小时后,他们惊喜地发现,电话有人接了!一名自称姓赵的男子称,自己在铁路边捡到了这台手机,但手机已经摔烂无法使用,他只卸了电话卡和内存卡,并承诺将卡归还给他们。虽然对赵某的话半信半疑,但孙女士还是很欣慰,心想手机虽然坏了,只要卡找回来,还算万幸。在电话里,孙女士反复向赵某表示感谢,并提出邮寄费由自己承担。为方便联系,她还马上给手机卡充了200元话费。
不过,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孙女士从郁闷到愤怒了。等了好几天,赵某非但没有将手机归还,反而再三用捡到的卡拨打长途电话,短则十多分钟,多则半个小时。赵某承诺的归还日期却一拖再拖。没几天,电话卡欠费停机了。无奈之下,孙女士于5月5日上午向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车站派出所电话报警求助。民警蒋敏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赵某的通讯记录,迅速联系到了赵某。在蒋敏的反复规劝和教育下,赵某最终承认捡到了完好的手机,并于当日下午将手机送到了娄底车站派出所,还承认了错误。随后,蒋敏将手机通过快递归还给了失主孙女士。
民警介绍,捡到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他人财物后,公民有归还的义务。拒不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数额较大以上,则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此条处罚。”侵占罪的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来源:红网
作者:朱红梅 赵海钰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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