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辰溪站5月16日讯(通讯员 谢林波 刘艳)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因出生日期的公农历差异认定有误,导致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承办检察官发现后要求补充取证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5月15日,由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该县2013年首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月期间,肖某伙同周某等人窜至辰溪县各乡镇,以撬锁、剪线重新搭火等手段盗窃摩托车5台,辰溪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报警后于1月14日立案进行侦查,并于1月18日将肖某、周某抓获归案。该案于4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辰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公安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肖某系1995年1月2日生,但有证据证明肖某为农历1995年1月2日(即公历1995年2月1日)生。由此得知,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肖某于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1月18日、19日对其进行讯问,在讯问时未严格按照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排除该两份言词证据,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补充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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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林波 刘艳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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