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3月19日,蒋某某在洪江市托口镇宏星宾馆开了403房,房费120元。当天下午,蒋某某邀伙蒋某某、张某某等人到403房玩,并说晚上一起吸食毒品解困。于是当晚,蒋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四人便留在403房内打字牌。次日凌晨1点,蒋某某提出从蒋某某、张某某等4人打牌所赢现金中抽取10元至20元作为毒资,用来购买毒品。抽满300元后,蒋某某便到托口镇夜宵摊从一个外号叫“三毛”的男子手中购买了重约0.25克的毒品冰毒。然后,蒋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冰毒回到宏星宾馆403房,用房间内的矿泉水瓶制作了吸毒工具。做好之后,蒋某某又容留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该403房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9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蒲小丽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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