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湖南省衡阳市人)系湖北省大业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2011年9月,他受亚峰公司委托与湖南省沅陵县长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洽谈硫酸渣收购业务并达成了购销协议:双方履行合同时由亚峰公司现行支付预付款,然后长青公司安排具体的提货时间和数量,亚峰公司派业务员陈某前往长青公司负责提货事宜,而王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陈某进行提货。
2012年8月初,亚峰公司还有100万预付款的硫酸渣未提货,陈某要求王某与长青公司联系提货的具体时间和数量。王某后与长青公司联系,长青公司告知其硫酸渣价格上涨,陈某得知后要王某通知长青公司向亚峰公司负责人汇报后再作决定。
当月17日至18日,在没得到陈某回复的情况下,王某因个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就利用亚峰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亚峰公司的名义用涨价后的价格从长青公司提走价值309688元的硫酸渣718.15吨,并以涨价前的价格卖给江西的张某,获得赃款240000元。
2012年9月1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赃款139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来源:红网
作者:毛晶 向敏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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