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谭燕 欧阳灏 吕清莹) “窃书不为偷”, 孔乙己偷书只被打断了腿。现代社会,偷书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金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日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罗某,因偷书再次获刑罚,石门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2月6日、7日,罗某在临澧县城新华书店,采取将书籍夹带于自己腰后衣服内的手段,窃取《新华字典》、《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书籍22本。同月8日,罗某又到石门县城新华书店采取同样手段窃取书籍19本。9日上午,罗某再次到该店偷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
归案后,公安机关从罗某入住的旅社追缴其盗窃的各类书籍41本。经鉴定,该41本书籍共计价值人民币3248.8元。
2006年3月16日,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燕 欧阳灏 吕清莹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