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90%财险公司车险业务亏损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争抢市场份额,除了降低保费,提高手续费(佣金),各种“买保险送优惠”或“高额返现”更是遍地开花。2012年下半年以来,整个财险市场充斥着“低价竞争”的气氛。据业内人士介绍,据某份流传于保险业的2012年成绩单显示,2012年全国62家财险公司中,有多达37家出现承保亏损,亏损面近6成。
“目前在湖南经营车险的20家财险公司中,近90%的财险公司车险处于亏损或濒临亏损。”业内人士指出,亏损背后,恶性竞争是一大原因。
“保险经营中原本一笔保单的合理的销售费用是15%,也就是说,如果客户通过4S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4S能获得15%左右的手续费或提成。为抢夺市场,一些保险公司被迫通过变相提高手续费的方式拉业务;被迫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返给4S店及中介的佣金比例已经超过保费的30%。”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称,长此下去,保险公司必然亏损,偿付能力下降,保险消费者利益必然受损。
约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
治理车险市场乱象,关键在于车险产品费率和销售手续费(佣金)的合规化和合法化。阳继泽介绍,在车险产品费率方面,此次《公约》并没有车险费率打折的约定和表述,只有准确适用报备车险条款费率浮动因子承保的约定条款。
“例如,新车投保,本只能使用多险种(2个主险以上)投保1个费率浮动因子(下浮5%)。为让利消费者,《公约》约定新车也可提前使用本应在次年续保时方可使用的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30000公里以内费率浮动因子(下浮10%),两个费率浮动因子同时使用,车险费率即可下浮至85.5%;又如,旧车投保,上一年保险年度车辆没出事故且按期续保的(含脱保不超过30天),第二保险年度可享受10%的无赔款优待(费率下浮10%)。
买保险不得额外送礼
此外,《公约》在手续费支付上也进行了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广告费、宣传费及赠送其他事物,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保险产品、折扣券等)”。
根据《公约》约定,车险产品销售不能再有额外送礼,不得在已经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4S店设立电网销的现场打单电,不能给电销渠道额外支付手续费。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公约》不允许车险产品销售送礼是遵照《保险法》的规定;规定4S店不得销售电销车险,主要是因为电销车险是由专门的渠道进行销售的(保监会有明确规定)。”湖南多家财险公司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赠与客户现金、现金等价物、加油卡、洗车卡等嫌商业贿赂,是要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公约出台,治理湖南车险行业恶性竞争
目前,《湖南省车险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已履行“满月”,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已签订了该公约。
“《公约》是所有财险会员对自己经营行为的承诺,为自愿签订。如果发现违约行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将扣除会员单位前期缴纳的一定的违约保证金。”湖南省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约》的签订,是全体财险会员站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高度,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公约》的出台和履行,将有利于规范车险市场,进而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来源:红网
作者:朱湘平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