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谢某因一次偶然的机会染上毒品,无心工作,辞去了较好的工作在社会上游荡。2013年3月底谢某独自到广东东莞市石牌镇购买了价值2200元的冰毒带回衡阳用于自己吸食。2013年4月初,谢某因身上没有钱,于是想把身上毒品卖掉换些钱用,以贩养吸,遂告诉肖某想吸食毒品就找他买。4月10日、17日左右,肖某两次拨打犯罪嫌疑人谢某电话让其送毒品过来,谢某在肖某宿舍以100元、2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肖某冰毒两包。
2013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租住在衡南县洪山镇的吸毒人员李某,4月12日上午,两人电话联系好后,犯罪嫌疑人谢某独自乘车到洪山镇将一小包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赊给肖某,4月18日下午,肖某以还钱为由将谢某叫到洪山又向其赊了300元的冰毒。犯罪嫌疑人谢某被抓获时,民警在其身上检查时查获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为冰毒和麻古。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徐雅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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