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阳军,36岁,曾因犯抢劫罪,1998年1月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8月5日因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4月,阳军又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衡州监狱服刑。
再次服刑出狱后阳军仍不知悔改、贼心不死,伺机再行盗窃。2012年4月底的一天,阳军在衡南县廖田镇青冲村大塘角组刘国家打牌至晚上12时,阳军待其他人员散去后亦准备离开时发现刘国家门前的坪里停放有一辆新摩托车,见四周无人,其遂起犯意,阳军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剪断摩托车点火线将摩托车盗走,为防止被人发现,将摩托车藏匿于本村王家垅组刘祥家中。次日,摩托车所有人刘成发现摩托车丢失便质问阳军是否盗窃其摩托车,阳军见事情败露,只好承认了盗窃事实,将被盗摩托车归还给刘成,并向刘成家赔礼道歉,请求刘成不要报案,刘成同意了其请求。
2012年6月19日,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青冲村大塘角组走访,刘成考虑到阳军有盗窃恶习,曾被判刑,社会反映不好,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便向民警报告此案,阳军因此到案受审。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0元。
阳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待阳军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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