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黄某、易某等人窜至株洲县渌口镇一村民家门前,将其放置的一根百余米长的电缆线盗窃走,销赃得款2000余元,每人分得65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867元。
尝到甜头的他们此后又多次作案,且将作案的地点由家门口扩展到本镇、本县、本市。从2010年至2012年7月期间,四人多次交叉组合作案19次,其中,刘某参与盗窃17次,黄某华参与盗窃16次,黄某云参与盗窃11次,易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各种型号的电缆线共计1000余米,经鉴定价值为76000余元。
5月30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黄某云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文敏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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