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李某窜至衡南县第十中学,在校内操坪黑板报墙边采用套锁的方式盗窃一辆“豪爵”枣红色女式摩托车,盗窃价值5000余元。刘某与李某将该女式摩托车盗走之后几天被失主发现,两人无奈将摩托车还给了失主,并从失主处拿走500元,李某与刘某将钱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2012年6月的一天,刘某伙同李某在洪山镇道塘村一个香瓜田边盗走许某的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盗窃价值2000余元,后又被失主许某发现并找上门,刘某与李某又将摩托车返还给了许某,并从许某处拿走了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来源:红网
作者:徐雅莉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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