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下午,阳某、欧某、周某、朱某、李某、王某等10人以捡废铁为名陆续来到本村的衡桂4项目部第一工区,后合伙盗窃工地一组价值4800元的塔吊滑轮吊钩。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周某、欧某、朱某、李某、王某等人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十名被告人均与被害单位衡桂4项目部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现已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等人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阳某等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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