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6月1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黄良辉)劳务派遣用工将有所规范。6月17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明确缴费责任和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计征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除有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程序审核确认的外,参保单位必须为员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征收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不得进行选择性参保。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将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让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参保。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征收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根据《规定》,在长沙市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长沙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长沙市的劳务派遣用工,应在长沙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串通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后10日内没有清缴的,封锁该单位职工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李柯夫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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