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在湖南省凤凰县城北车站遇到被告人张某,便向其提议抢他人毒品,以便自己吸食。张某同意并谎称购买毒品,打电话给被告人蔡某,让其到凤凰县天下凤凰宾馆后面的巷子里交易。蔡某到后,廖某在上前假装购买毒品时,突然抓住蔡某胸前衣服,威胁其将毒品交出来,并打了蔡某脸部一拳,遭到拒绝后,二人便强行从蔡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80筒(约5克)。另经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2年至2013年1月期间,共贩卖毒品海洛因15余克给多名吸毒人员。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得毒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廖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蔡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八年。
检察官提醒,涉毒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毒品对整个国家、社会、每一个人都有着严重的危害,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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