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李某(另案处理)乘坐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回衡阳市。李某从胡某(另案处理)处得知陈某可以拿到毒品,于是在途中要求陈某帮他拿500元钱的毒品。陈某在衡阳市从陆某(另案处理)处拿了一个卫生纸包(内有冰毒和麻古)交与李某。当晚,陈某驾车将李某送至衡南县硫市镇一宾馆,在该宾馆的一间房内,胡某给付陈某现金600元,其中100元为车费。
2013年5月15日21时许,胡某打电话要陈某送200元的毒品到衡南县硫市镇。陈某从陆某处拿了一个卫生纸包(内有冰毒和麻古),并于当晚23时许驾车赶至约定地点。在车上,陈某将卫生纸包交与胡某,胡某给付被告人陈某现金300元,其中100元是车费。之后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出租车上将二人当场抓获,并在胡某处扣押一卫生纸包(内有粉红、白色颗粒)、在陈某处扣押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三张。经鉴定,从胡某处扣押的纸包内的红色药丸(净重0.13克)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0.4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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