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吸毒多年,自2012年底开始从“美姑”(具体情况不详)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多次贩卖。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刘某从被告人彭某处购买了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约0.05克;2013年3月份期间,刘飞某先后从被告人彭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5次,每次50元钱,海洛因共计0.25克。
2013年5月22日,刘飞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要其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到衡南县一家属楼,彭某携带一小包海洛因(约0.1克)在约定地点与刘飞某交易时被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当日,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彭某的住处依法扣押海洛因疑似物13包(净重0.9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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