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现年38岁,与彭某、王某夫妇同在茶陵县城从事干货批发生意。2012年7月初,一位顾客到龚某摊位询问,表示自己想要调货。2012年7月27日上午7时许,这位顾客没到龚某处调货,而到旁边的彭某夫妇处调货。龚某与王某便因顾客调货发生争吵。王某打电话叫来彭某和哥哥晓喜。彭某和晓喜二人到龚某的摊位理论时,龚某持火钳将彭某的头部打伤,晓喜和王某上前劝解时也被龚某用火钳打伤头部。当日上午8时许,彭某等三人到医院急诊室缝针时,龚某又带人将彭某和晓喜殴打,并再次持火钳将彭某的头部打伤。当日,龚某的妻子赔偿彭某等三人医疗费3000元。
经鉴定,彭某的伤情为轻伤,王某和晓喜两人伤情为轻微伤。
来源:红网
作者:黄璐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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