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水某、梁阳某、梁某均系郴州市桂阳县人,且是同村人。2007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水某、梁阳某、梁某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人驾车窜至娄底市娄星区仙人桥的一条公路上,从喻某停放在该地段的一辆红色后八轮无牌翻斗车上盗得2只DOOU牌120安24伏电瓶,经鉴定每只电瓶价值350元,价值共计700元;从胡某停放在该地段的一辆黄色无牌拖车上盗得2只顺达牌150安24伏电瓶,经鉴定每只电瓶价值480元,价值共计960元。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水某、梁阳某、梁某等人驾车窜至娄底市娄星区汽车南站移民区的一条公路上,从周某停放在该地段的一辆蓝色东风牌无牌货车上盗得1只风帆牌100安24伏电瓶。经鉴定,该电瓶价值385元。
2007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水某、梁阳某、梁某等人驾车窜至邵东县衡北路新城加油站附近,从刘某停放在该地段的一辆蓝色农用车上盗得久远牌、安鑫牌105安24伏电瓶各1只,经鉴定每只电瓶价值300元,共计600元。
200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梁水某、梁阳某、梁某等人驾车窜至衡阳县,从周建某停放在衡阳县金兰镇金兰村新斯组地段的一辆杭州东风牌平板车上盗得2只海纳牌150安24伏电瓶,经鉴定每只电瓶价值400元,价值共计800元;从杜某停放在衡阳县演陂镇车站村五组公路上的一辆无牌改装的农用车上盗得2只白云牌80安24伏电瓶,经鉴定每只电瓶价值270元,价值共计540元;从仇某停放在在衡阳县演陂镇演洪路罗关村6组省道210线上的一辆蓝色无牌农用车上盗得1只白云牌24伏电瓶,经鉴定该只电瓶价值420元。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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