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明知“猴子”(在逃)出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非法获利、赚取差价,仍先后收购摩托车四台,价值共计14600元。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樊某出售的摩托车是赃物,为贪图小利,仍先后收购摩托车两台,并介绍他人购买摩托车一台,价值共计10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收购的四台摩托车均被追回,其中已有三台摩托车发还失主。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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