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其中王某、范某还均系在校初中生。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范某与胡某等人(均在校初中生,另案处理)共七人在衡南县泉湖镇衡南县第四中学操场玩耍,后大家商议决定去抢学生的钱,并进行了分工,即由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四人负责抢学生钱,胡某等人骑摩托车在路口接应。随后,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四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衡南四中学生李某、刘某、谢某、伍某等人实施抢劫,共抢了59元现金。之后,被告人蒋某等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范某等人窜至衡南县泉湖镇一家游戏厅伺机抢学生钱。后被告人蒋某等人在一家游戏厅发现李某,采用威胁的手段将李某叫到游戏厅外,准备将李某带上摩托车,但李某不肯,后被告人蒋某持钢管将李某的右耳打出血,随后被告人蒋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案犯后,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范某等人退还抢得的59元现金,并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1500元。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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