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邱钊 通讯员 刘曦阳)昨日,长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这是该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审理的“刑事和解”第一案。
今年3月9日,黄某驾驶一辆商务车在长沙县东六路由北往南行驶。驶至星城国际小区前,撞上正欲横过马路的吴某、刘某。事故造成吴某受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受害者家属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万元;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黄某的过错,并建议对黄某减轻处理。
昨日,长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官饶兴武介绍,运用新刑诉法对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缓和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饶兴武强调,“刑事和解”程序并非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邱钊 刘曦阳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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