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临武县西瑶乡刘某利等10位农民工,受雇郴州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分公司务工,事后公司欠下他们劳务工资款总计52330元,公司管理人员谷某出具了欠条。之后,10位民工多次前往郴州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分公司、郴州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管理人员家中追索欠款,并于2011年12月6日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协调,但均未成功。
今年6月,临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指派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艾维文、唐绍均承办。承办人为10位农民工分别撰写了10份民事起诉状,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郴州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名农民工工资款52330元及利息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郴州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利等10名农民工工资5233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黄金纯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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