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阳某出生于1997年,案发时正辍学在家。2012年12月16日,阳某与欧某、钟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一起上网玩,因身上的钱不多,遂商量决定到衡南县向阳镇找学生实施抢劫。当日15时至20时期间,阳某等人在衡南县向阳镇街上连续对廖某、唐玉丰、刘某等九名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并致廖某、唐某、刘某轻微伤。
2013年1月4日19时许,阳某与胡某、钟某、欧某、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六人在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燕燕网吧”上网,身上的钱均被用完。当晚20时许,被告人阳某等六人走至衡南县向阳镇新街口瑞源药店时,遇到了胡某某和何某(均系衡南县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被告人阳某等人遂对该二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5元及一部手机,并致胡某某轻微伤。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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