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张家界站7月3日讯(分站记者 伍文)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7月15日前自行清除在防洪大堤上种植的作物,拆除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退还违法占用防洪设施用地并恢复原样.....日前,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在张家界市城市防洪大堤开垦种植作物、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和占用防洪设施用地的通告,并明确了具体清除时限。
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不得在城市防洪大堤开垦种植作物、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和占用防洪设施用地。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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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张家界市城市防洪大堤开垦种植作物、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和占用防洪设施用地的通告
ZJJCR—2013—00010
张政通〔2013〕14号
张家界市城市防洪大堤目前已基本建成。为了确保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在城市防洪大堤开垦种植作物、违规搭建(构)筑物和占用防洪设施用地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不得在城市防洪大堤开垦种植作物、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和占用防洪设施用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7月15日前自行清除在防洪大堤上种植的作物,拆除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退还违法占用防洪设施用地并恢复原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来源:红网
作者:伍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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