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系湖南省新化县人,2007年7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刘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2007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常某系陕西省富平县人,2006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单独或者邀同被告人刘某、常某等人先后在益阳市、怀化市、娄底市、衡阳市和邵阳市多地,采用爬窗入室或者剪断防盗窗护栏的方式入室盗窃15起,盗得现金、手机、电脑、家电用品、轿车等财物,涉案金额达2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7起,涉案金额110余万元;被告人常某参与盗窃1起,涉案金额11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刘某、常某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2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已追回被盗车辆10台,并已发还被害人,价值1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刘某、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蒋某、刘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常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另三被告人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常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综合考量各种情形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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