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凌晨0时许,从湖北来凤凰打工的赵某同阿华、阿军、阿太等6人在凤凰县桔园路街道一饭店内吃饭,用餐完毕后众人烟瘾上头,便步行到饭店附近被害人吴某经营的食杂店欲购买六包精品香烟。赵某等人发现吃饭把钱花的差不多了,买烟的钱已经不够,阿华便同老板吴某商量钱先欠着,改天再来归还。吴某告诉阿华,食杂店是小本经营,没有赊账购买的情况,随行的阿军见状十分气愤,便从食杂店外找来一块砖头朝吴某头部砸去。随后,阿军提议将食杂店柜台内的现金抢走,赵某、阿华等人均赞成。由赵某在门外望风,阿华、阿军、阿太等人不断殴打老板吴某致其轻微伤,并从柜台内抢走现金4200元、三星手机一部、各种品牌香烟共计七条。经鉴定,七条香烟价值1216.81元。事后,赵某分得600元现金及四包硬壳中华香烟。
凤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416.81元,并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负责在食杂店外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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