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湖南省邵阳县人,因打牌欠下了万元高利贷未能偿还。2012年9月5日凌晨1时许,陈某驾驶其租赁的粤A423PK小车与“大宝”、“改老板”(二人均在逃,具体情况不详)窜至衡南县栗江镇六合村伺机盗窃。三人见该村王某家住房装修豪华,大门紧锁,遂决定进入王某家实施盗窃。尔后,三人在王某家盗窃现金1600元及39寸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黄芙蓉王烟一条、蓝芙蓉王烟一条等零散香烟。经鉴定,被盗的海信电视机一台价值2600元、蓝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80元、黄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00元、软极品芙蓉王香烟七包价值35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630元。
案发后,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盗现场拍照提取一枚足迹,后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经检验,案发现场拍照提取的足迹与被告人陈某穿左脚鞋制作的灰尘鞋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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