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本次判决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称,2008年11月10日,科力远向长沙市中院起诉英可大连公司、英可沈阳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科力远胜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定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
2013年7月8日,科力远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2、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921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100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71元,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号民事判决;2、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600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72元,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均由科力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喻向阳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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