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曾妍 李思文)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我省办理盗窃、抢劫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已经出台,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的规定,我省办理抢劫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据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宇先介绍,盗窃、抢劫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此次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调整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数额较大”的起点和以前没有变化,但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所提高。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曾妍 李思文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