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饶某、曹某,耒阳市新市镇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初中未读完就辍学在社会游荡,欺凌弱小,经常抢劫其他未成年人零花钱用于上网。
2013年4月5日下午,陈某、饶某、曹某、蔡某(12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一起玩时,陈某提议去抢摩托车,饶某说在新市抢车不安全,提出到邻镇衡南县江口镇抢。于是,四人骑摩托车来到衡南县江口镇,途经江口镇合心村路段时看到十三岁的被害人倪某推着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蔡某提出要抢就抢这个男孩的摩托车,成功率高,陈某、饶某、曹某均赞同。陈某、饶某随即下车向倪某索要摩托车,遭到倪某拒绝。饶某便向前一脚将倪某摩托车踢倒,陈某随即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倪某要戳其大腿,曹某与蔡某则在一旁用言语威胁倪某,倪某上前夺刀被划伤手指,倪某不敢反抗。陈某四人抢到车后因车有故障便拖到耒阳市新市镇大运摩托车维修店内修理,在修理过程被接到报警前来查访的公安民警发现,公安机关随后将被抢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2240元。
饶某等到案后交代他们抢劫摩托车是为了刺激好玩。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