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醴陵7月15日讯(通讯员 郭秀峰)因邻居家生火做饭时冒出的浓烟太呛人,为此发生争执,并持刀将对方砍成轻伤。后因双方达成刑事和解,7月12日,湖南醴陵市检察院依法对李光伟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现年48岁的李光伟,醴陵市黄獭嘴镇杨家陇村人。2013年1月7日16时许,李光伟的邻居李某在其自家厨房生柴火,因柴火较湿,冒出的浓烟影响到李光伟家,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纠纷。李某从家中拿出一把火钳来到李光伟家前坪,李光伟也从家中拿出一把柴刀,两人准备打斗时被旁人劝住,李光伟顺手一刀将李某的右手大拇指砍伤。经鉴定,李某所受伤系轻伤。
案发后,李光伟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2000元。李某亦出具谅解书。醴陵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李光伟系初次犯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为促进邻里和谐,遂依法对李光伟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郭秀峰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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