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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店给大饭店送货 采购员跑了七千元货没结算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戴萍 编辑:杨洁 2013-07-15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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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据株洲晚报消息(记者 戴萍 实习生 谢晶)钟女士在天元区韶山路上开了家小商店,桂林人长江一号(下称“长江一号”)的采购员经常到她的店里采购香烟。今年2月至5月间,她给长江一号仓库先后送了价值7085元的香烟,现在因为采购员找不到了,她的货款迟迟没有结算。

  自从天元区这家“长江一号”开业后,钟女士应该店采购员的要求,时常给“长江一号”送货,以前都能顺利结账。最近来的采购员姓廖,是个小伙子。钟女士回忆,小伙子看上去很老实,她万万没有想到会发生后来的事情。

  “长江一号”每次要香烟时,小廖就让仓库的人给钟女士打电话。钟女士再按他们的要求送烟过去。货送到后,仓库管理员在钟女士的单子上签字,以示货已收。

  5月29日,钟女士听其他送货人说,小廖辞职跑了。第二天,钟女士赶紧到“长江一号”去结账,对方却不认账。

  “他们说,货款已经给小廖,让我去跟他结账。”钟女士说,小廖的手机已停机。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她与其他几名送货商多次找过“长江一号”,可不是找不到负责人,就是让他们去问小廖要钱。

  7月12日上午,“长江一号”一名姓赵的老总说,他们采购物资,会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货物到仓库后,仓库会打出电脑小票并盖上公司公章,送货商凭盖了公章的电脑小票结账,而钟女士拿来的单子完全不符合公司规定。

  记者提出,单子上有仓库收货员的签字,但赵总依旧认为不符合规范。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认为,小廖本人或者让仓库工作人员通知钟女士送货,仓库收货员在公司仓库收货并签字,这些都可认定为工作行为。“钟女士没有将货物送到桂林人‘长江一号’以外的地方,也没有将货给小廖个人,桂林人长江一号应该支付钟女士货款。”聂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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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萍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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