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004年进入移动公司做代理维修工作,2006年离职。2013年,许某因家中经济紧张,急于要钱,便萌生了利用自己曾在移动公司工作过,对移动公司的基站比较熟悉的工作经验,到移动基站盗窃蓄电池卖钱得财的念头。许某自2013年3月至同年5月8日,窜至衡南县云集镇、泉溪镇、洪山镇、相市乡、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乡、石鼓区松木乡以及衡东县新塘镇的移动基站或电信机房,撬门入室多次盗窃蓄电池,盗得蓄电池165节,涉案财物价值39291元。许某所盗的蓄电池均销赃给在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开废品收购店的王某,得款34900余元。
王某明知许某卖给其的蓄电池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加价卖出,从中牟利1600余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同案被诉。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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