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东站7月17日讯(通讯员 陈应明 钟鸣)近日,笔者获悉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一案决定不予起诉。至此,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最终经刑事和解程序化解了社会矛盾。
2013年5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汪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寨前镇槐村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相向而行黄某斌发生刮碰事故,致两人轻微碰伤。之后,黄某斌打电话通知黄某雄与陈某到场。期间,陈某因与被害人言语不和,动手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汪某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此案经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故意伤害他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陈某与汪某因言语不和引发的过激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且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提出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作相对不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钟鸣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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