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衡南7月25日讯(通讯员 郭琴)男子在朋友家吃饭喝了些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所幸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但男子难逃法律责任。7月24日,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湘D2***6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衡南县硫市镇卫生院门口地段时,与全某驾驶的湘DZ***3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全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乘客秦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全某、秦某均无责任。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每100毫升血液含175.9毫克乙醇,属醉酒驾车。
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7月18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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