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衡南县向阳镇流一超市附近的一条巷子里拾得陈某的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尔后,魏某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衡南县向阳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被告人魏某将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作为密码输入自动取款机,取款机显示密码正确,魏某分十次共取款2万元。次日早上,魏某持银行卡再次去取款时,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入。
案发后,衡南县公安局民警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视频抓获魏某,并在魏某处依法扣押人民币2万元,发还给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他人名义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赃款被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魏某庭审主动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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