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临澧县佘市桥镇桃花村人,2000年9月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13岁的宁乡县青年女子梅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取名娟子。此后,两人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夫妻矛盾恶化,2010年9月,梅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并于当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娟子由林某带养。2013年5月,梅某再次起诉离婚,经法官精心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娟子由林某继续带养,梅某每年负担一定的女儿抚养教育费。
离婚协议签订后,林某要求梅某陪同两年尚未见面的女儿玩耍几天,梅某以忙于赶回打工地为由拒绝,并迅速乘坐堂兄驾驶的轿车离开,林某迅即驾摩托车追赶堵截,丢下女儿娟子在街道上哭喊着跑步追赶。承办法官见此情景,迅速牵着娟子,电话联系林某与梅某,并将娟子亲手交给林某。临澧交警也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处理这起事故。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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