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原告岳某某在安化柘溪处搭乘被告陶某某的车回家,当行至东坪镇木子地段时,被告陶某某又要上客,因车上人太多,原告岳某某与众乘客不同意上客,被告陶某某便不同意送原告一行人回家。原告一行人下车时,原告儿子谌某某刚好赶到,提出被告不送原告方回家,就不付钱,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与原告儿子谌某某发生推搡,原告上前将谌某某扯开,被告几拳头将原告打倒在地,事后原告被送至安化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而生口角,被告陶某某在与原告岳某某一行人发生纠纷后,被告陶某某在与原告之子谌某某推攘中,被告陶某某用拳头将扯架的原告岳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原告头部受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陶某某承担原告各项合理损失4441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
来源:红网
作者:齐绍杰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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