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晚11时左右,周某饮酒过后仍然驾驶其教练车从株洲市沿S211线往株洲县渌口镇方向行驶,在行至株洲县渌口镇潇湘双语学校门前路段时,与未在人行道行走的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经株洲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官呼吁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纵使你自己驾驶水平有多高,仍然会有造成事故的危险。
来源:红网
作者:彭瑾瑜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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