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东站7月29日讯(通讯员 陈应明 钟鸣)7月25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庭经审理对本案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万元,并及时支付到位。
4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其朋友郭某一同找被害人索要其所欠郭某的债务1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期间,在被害人办公室由于商量未果,被害人借故想走,李某则不允并关门阻拦,进而双方发生拉扯,被害人踢了被告人一脚,被告人一怒之下,扇了被害人左脸两个耳光,致使她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且十级伤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某也为自己的年轻气盛和一时冲动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仅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万元,而且为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钟鸣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