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9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8日生育一名男孩。在庭审中,被告吴某某为证明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向法院提供了与原告合影的照片四张,与原告刘某某的QQ聊天记录打印纸24页。经庭审质证,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吴某某提供的这两项证据并无异议,经审查,被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网
作者:齐绍杰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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